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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剧支持小组章程
作者:王小程 文章来源:王小程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7-11 11:56:03

心理剧支持小组章程

 

第一章    
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心理剧支持小组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剧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在心理剧主角扮演者离开舞台后,为其提供必要的后续心理支持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心理剧主角离开舞台后的延续性心理支持服务

(二)心理剧业务培训;

(三)心理剧研究与学术活动;

(四)心理剧社会服务。 

 

第三章 成员

第五条 凡承认本团体的章程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具有一定的心理剧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个人,经自愿申请和组织批准后,即可成为小组成员。

第六条 成员可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;

(二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;

(三)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和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的权利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自由退出小组的权利。

第七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费用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小组成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组委会;

(三) 审议组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九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条 组委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一条 组委会的职责是:

(一)召开成员大会,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二)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(三)选举和罢免组长、副组长、秘书;

(四)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组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组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三条 组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  

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:

(一)组员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开展本章程核准的业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组员费。

第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心理剧后续支持服务及相关业务活动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

第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

第六章  

第十八条 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心理剧支持小组。

 

 

文章录入:王南    责任编辑:王南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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